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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SPORT”商标与引证“她时尚FASHION T.F”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TFSPORT”商标与引证“她时尚FASHION T.F”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18083号“TF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83480号“她时尚FASHION T.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42964号“T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代理合同及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TFSPORT”与各引证商标“T.F”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