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随手礼 Sharelux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23020号“随手礼 Sharelux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及内涵,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推广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随手礼”是礼品的一种,又称手信,是馈赠的一种小礼物,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本服务内容等特点或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表示本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文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23020号“随手礼 Shareluxe”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2302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宝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广告宣传(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3502)、电视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点击付费广告(3501)、户外广告(3501)、张贴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