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匠”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2710号“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33545号“匠 中郎匠ZHONGLANGJIANG及图”商标、第9530865号“匠GJYP及图”商标、第14902601号“匠 老地匠地板LAODI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持续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联系,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2710号“匠”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1271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环球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市场营销(3503)、电话市场营销(3503)、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点击付费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广告空间出租(3501)、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3501)、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