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越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99215号“日越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11430号图形商标、第19644167号“华农同创HUANONGTONGCHU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该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配方;产品包装袋;企业招牌;企业法人名片;版权证书复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品/服务 谷(谷类); 植物; 活动物; 孵化蛋(已受精); 椰子; 新鲜块菌; 动物食品; 狗食用饼干; 牲畜饲料; 宠物食品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3104;3105;3106;3103;3108;3102; 申请/注册号 24599215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09日 国际分类 31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日越生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洲村登瀛三巷4号二楼(仅限办公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