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1604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6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60124号“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与宣传,已被广大公众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名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虽经过设计,但其易被识别为“医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 24316044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5日 国际分类 16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