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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原告养元智汇公司诉被告崂源公司、城南六五商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案

原告养元智汇公司诉被告崂源公司、城南六五商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案

【案情】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诉称,“六个核桃”饮料品牌由其独创,“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广告语及带有鲁豫形象等显著特征的产品包装风格已与养元公司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已成为众所周知的知名商品。养元公司调查发现,被告云龙区城南六五核桃园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城南食品商行”)大量批发销售由被告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崂源食品公司”)生产、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饮料包装风格近似的“崂源小镇 六仁核桃”饮料,该行为构成对养元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城南食品商行、崂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饮料产品于2005年7月份上市销售,相关产品销售范围广、销售数额大,并连续多年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为“六个核桃”及相关产品投放了广告,其广告宣传投入大、持续时间长、宣传范围广。据此,认定“六个核桃”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六个核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主要体现在灌装瓶体、包装箱及手提袋上。将“六个核桃”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比较,二者在灌装瓶体、包装箱以及手提袋的整体布局、颜色搭配、图案、排列位置上均相似,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六个核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混淆性近似。据此,判决城南食品商行、崂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问题。知名商品的认定,应当依据该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饮料产品投入市场时间长、销售范围广、销售数额大,且其广告宣传投入大、持续时间长、宣传范围广,应认定“六个核桃”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所有的与商品通用名称、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本案中,“六个核桃”产品所使用的灌装瓶体、包装箱、手提袋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整体设计,在文字、图案、色彩以及整体布局上均与其他厂家生产的核桃乳饮料在名称、包装、装潢上具有明显的不同,给人留下很深的视觉效果,且经过养元公司持续多年的使用及宣传,该名称、包装、装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标识性,是一般社会公众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该名称、包装、装潢应为“六个核桃”产品所特有。

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涉案“六个核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混淆性近似,据此认定,城南食品商行、崂源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养元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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