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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巨鼎陶瓷机械诉被告金亿陶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巨鼎陶瓷机械诉被告金亿陶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淄博巨鼎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鼎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320520434.5“叠砖机”、ZL201320521140.4“瓷砖覆纸及走纸装置”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技术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被告淄博金亿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公司”)擅自使用侵犯巨鼎公司上述专利的瓷砖覆纸及走纸装置、叠砖机,侵犯了巨鼎公司的专利权。为此,巨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2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巨鼎公司专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巨鼎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巨鼎公司的专利权,金亿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金亿公司抗辩称其是从第三人处购买的涉案产品,其仅是使用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未提供购买发票等证据。对此,法院认为金亿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判令金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后,金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关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金亿公司不能证明其使用的侵害巨鼎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金亿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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