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一企业广告中写了这4个字,被罚10万元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案件当事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了广告宣传。
2020年7月1日,当事人——安徽一黄酒生产企业与某公司签订黄山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广告样稿,委托某公司在黄山市3条线路公交车发布广告。某公司制作出效果图后在一台公交车上发布,车身侧面广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经查,该企业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
2021年7月29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加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只表明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一事实,并不表明相关机关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出质量保证,也不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得到了保证。本案办理既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规定的普法宣传。
来 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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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