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购销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涉罪严重被严惩
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45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250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685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屯溪区男子胡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的“王老板”、李某和另一名男子处低价购买卷烟,并通过微信转账及将钱存入指定银行卡的方式,支付给“王老板”、李某以及另一名男子购烟款共计1732480元。胡某将购买来的卷烟加价后,再销售给屯溪区的孙某、吴某以及黄山区的姚某等人。截至2018年5月,胡某非法获利约110000元。同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对他和他的亲属住处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卷烟共计1276.1条。经检验,被查获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核定,查获的1276.1条卷烟价值为人民币3446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孙某、吴某、姚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而予以销售,其中孙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吴某、姚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