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曾某以其自营的医疗科技公司生产医用封口机,后在该机器上张贴两种他人合法注册的驰名商标,销售至全国各地医疗机构,严重侵犯合法注册公司的知识产权。
经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后查实,被告人曾某非法经营数额累计2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生产假冒两种以上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犯罪时间跨度大,销售数量较多,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近年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政策密集出台,充分发挥司法力量,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此案的审理体现了淄博高新区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显示了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威慑力,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了合法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法官在此提示提醒广大经营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注重提升自身的产品品质和品牌价值,更要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有敬畏,坚决杜绝侵权和犯罪。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
选购商品时要增加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应尽量选择官方渠道,切勿轻信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商家,如遇明显低于正价的商品一定要仔细甄别、理性消费,避免落入“假冒伪劣”的网购陷阱;当发现伪劣产品时,要及时报警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