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运”“奥林匹克”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奥林匹克”(第A000038号)、“奥运”(第A000041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1年5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皖江晚报上使用“奥运”“奥林匹克”词汇作为宣传广告语,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经查,当事人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策划并发布内容有“奥运童XIN 中奥同行 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 主办单位:皖江晚报社 中奥·江南云筑 全程运营:马鞍山日报社广告中心”的商业广告,并于2021年5月1日至5日合作举办名为“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的亲子活动。当事人皖江晚报社刊登同样内容的商业广告,未参与亲子活动。至案发,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10万元,皖江晚报社违法经营额不足0.5万元。
2021年11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皖江晚报社罚款1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日常投诉举报监管与专项治理的特点,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处置,严厉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是充分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典型,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该案涉及三个主体,代表了媒体、广告、房地产三个行业,一案并罚,体现了多行业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知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具有较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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