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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丘市惠楼商贸有限公司第4655409号“麦仁MAIR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关于商丘市惠楼商贸有限公司第4655409号“麦仁MAIR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辛永振

  被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59731号《关于第4655409号“麦仁MAIR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知产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56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与第三人不服北京知产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字第29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宣传册、广告宣传短片、产品包装和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广告宣传单据显示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广告宣传单据、广告费发票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所涉及的广告与复审商标有关。产品包装采购合同中部分合同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部分合同形成时间虽在指定期间,但无相应发票予以佐证,包装箱上也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库单的形成时间模糊不清,亦无相应发票予以佐证。电子缴税凭证和名片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产品包装袋未显示形成时间。一份宣传片合同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一份宣传片合同虽在指定期间,但其内容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无相应发票予以佐证。光盘未显示形成时间。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科出具的《证明》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为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过重新审理认为,申请人在撤销复审期间以及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驴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4655409号“麦仁MAIRAN”商标:

申请/注册号:4655409 商标申请日期:2005-05-16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07-11-27 注册公告日期:2008-02-28 专用权期限:2008-02-28至2018-02-27

申请人:商丘市惠楼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牛肉(2901)、死家禽(2901)、猪肉(2901)、冻田鸡腿(2901)、鹌鹑肉(2901)、火腿(2901)、香肠(2901)、鸽子肉(2901)、猎物(非活)(2901)、驴肉(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