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慧兰服饰有限公司“VILAN 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52001826号“VILAN 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6973537号“V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02815号“VILAN.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多个类别摹仿、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
2、经销合同、商场入驻合同及发票;
3、天猫旗舰店销售使用情况;
4、被申请人抢注商标截图;
5、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帽子等商品上,2021年7月28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的内容均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VILAN HOME”与引证商标一“VILAN”、引证商标二“VILAN.NET”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套;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保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2001826号“VILAN HOME”商标:
申请/注册号:52001826 商标申请日期:2020-12-09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21-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21-07-28 专用权期限:2021-07-28至2031-07-27
申请人:深圳市微蓝家服装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大衣(2501)、羽绒服装(2501)、针织服装(2501)、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T恤衫(2501)、裤子(2501)、帽子(2508)、裙子(2501)、袜(2509)、外套(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