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97886号“涟依LIANY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5497886号“涟依LIAN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343598号“漣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西安市,而且是申请人的特许加盟商,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宣传图片及公众号截图。
2、销售发票。
3、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4、特许加盟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5、纳税证明及财务报表。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0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涟依”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漣漪”从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水(饮料);矿纯净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497886号“涟依LIANY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5497886 商标申请日期:2014-10-13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5-08-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07 专用权期限:2015-11-28至2025-11-27
申请人:胡允涛
商品/服务项目:锂盐矿水(3202)、汽水(3202)、水(饮料)(3202)、矿泉水(饮料)(3202)、纯净水(饮料)(3202)、可乐(3202)、无酒精饮料(3202)、啤酒(3201)、餐用矿泉水(3202)、矿泉水配料(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