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上海品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品视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案例分析

上海品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品视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5063583号“品视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9814066号“视品”商标、第7823042号“视品”商标、第7823076号“视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视品”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360截图20240409135907928.jpg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售商品宣传手册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5类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广告设计等服务。

  2、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时间或初审公告时间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清洗液商品;第9类防眩光眼镜;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做为焦点问题单独评述。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代理机构。我们凭借专业的团队和优质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商标策划、注册、管理以及专利申请、维权等全方位服务。我们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关于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咨询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首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广告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且在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具有关联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视品”作为其商号经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经营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广告设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在先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侵犯,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5063583号“品视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5063583 商标申请日期:2014-07-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5-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5-08-28 专用权期限:2015-08-28至2025-08-27

申请人:上海品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3502)、广告设计(3501)、无线电广告(3501)、广告(3501)、广告策划(3501)、人员招收(3504)、文秘(3506)、会计(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