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佳鑫经贸有限公司“DB RACING”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3600591号“DB RAC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629号决定,于2017年11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在电动车辆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给申请人进行质证。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第3600591号“DB RACING”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复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复审商标信息截图;3、授权书、被许可人苏州市大名车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苏州市大名车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外、办公室照片;5、印有复审商标的黑色手扶电动平衡车;6、超低底盘城市便捷系列电动车;7、复审商标牌便捷电动自行车、脚踏两轮电动平衡车、手扶滑板式电动车生产流程;8、复审商标牌系列电动车仓储间照片;9、顾客选车、试车照片;10、出库单;11、销售收据;12、被申请人负债表、利润表、纳税发票;13、苏州市大名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价值25.6元的复审商标牌自行车把手增值税发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申请人质证补充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真实有效的使用,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06年2月21日核准其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中提供的证据1为其主体资格的证明、证据2为复审商标信息,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为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交苏州市大名车业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的有效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4至9为图片证据,未显示形成日期。证据10、11为自制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12亦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13为苏州市大名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价值25.6元的复审商标牌自行车把手增值税发票,作为跨度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金额为3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持续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3600591号“DB RACING”商标
申请/注册号:3600591 商标申请日期:2003-06-20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05-11-21 注册公告日期:2006-02-21 专用权期限:2016-02-21至2026-02-20
申请人:苏州市佳鑫经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婴儿车(1206)、自行车把手(1204)、自行车把(1204)、自行车、三轮车车胎(1208)、自行车车筐(1204)、机动自行车(1204)、自行车铃(1204)、机动自行车(1203)、自行车(1204)、电动车辆(1202)、自行车、三轮车或摩托车鞍座(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