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家天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61616号“和信家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796891号“和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蒸馏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61616号“和信家天下”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6161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张黎明
商品/服务项目:烧酒(3301)、米酒(3301)、黄酒(3301)、白酒(3301)、食用酒精(3301)、蒸馏饮料(3301)、蜂蜜酒(3301)、鸡尾酒(3301)、葡萄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