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洲狮贸易有限公司“MZS”与“梦之胜MZS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15187号“MZ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84976号“梦之胜MZ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汽车、后视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遮阳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15187号“MZS”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151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美洲狮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小汽车(1202)、陆地车辆联动机件(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4)、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1)、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9)、摩托车(1202)、自行车撑脚架(1204)、陆地车辆用电动机(1202)、踏板摩托车(1202)、陆地车辆用离合器(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10)、后视镜(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