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小伙伴”碰上“小伙伴”商标被驳回案例

“小伙伴”碰上“小伙伴”商标被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5069780号“小伙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23014号“伙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39288号“小伙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72470号“小伙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的相关资料、“YY语音”系列软件作品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申请人官网对“YY”系列服务的相关介绍、相关宣传、使用证据、获奖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小伙伴”与引证商标二、三“小伙伴”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主页和网站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69780号“小伙伴”商标:

小伙伴

申请/注册号:2506978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9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209)、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托管计算机站(网站)(4220)、云计算(4220)、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主页和网站设计(4220)、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220)、电子数据存储(4220)、为他人更新网站(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