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教云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教云数字课程云平台”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7647号“中教云数字课程云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创新型教育科技公司,旗下核心品牌为“中教云”。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8702号商标、第28312845号商标、第44081935号商标、第11407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材料、撤销申请材料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中教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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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267647号“中教云数字课程云平台”商标:申请/注册号:61267647,申请日期:2021-12-09,国际分类:第42类-网站服务,商标申请人:中教云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