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353012号“广州澳格金属有限公司 GUANGZHOU AOGE METAL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3012号“广州澳格金属有限公司 GUANGZHOU AOGE METAL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25149号“澳格及图”商标、第17638745号“金澳利及图”商标、第54795582号图形商标、第22523359号图形商标、第9408089号“GREATLOY及图”商标、第23664506号“GUANGYINHAI及图”商标、第36921689号图形商标、第7024346号“GERDAU及图”商标、第9454506号图形商标、第14978328号“奥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在部分商品上被撤销,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金属支架;铝塑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不锈钢管;金属排水阱”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龙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管;不锈钢管;金属排水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53012号“广州澳格金属有限公司 GUANGZHOU AOGE METAL CO.,LTD及图”商标:
商品/服务 镀锌钢板; 钢; 不锈钢; 铝; 扩大生产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 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 轧制钢; 铸铁; 铝合金; 角铁; 生铁; 钢管; 不锈钢管; 金属排水阱; 金属井盖; 钢结构建筑; 金属格栅; 金属制围栏板; 铝塑板; 金属窗; 建筑用金属盖板; 金属遮篷(建筑材料); 金属制围栏立桩; 防撞用金属护栏; 金属排水槽; 建筑用钢架; 金属门
类似群 0601;0602;0603; 申请/注册号 63353012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17日 国际分类 6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澳格金属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25栋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