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快手百大主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1467号“快手百大主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情形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321467号“快手百大主播”商标:
申请/注册号:6032146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0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提供商业信息(3502)、商业中介服务(3502)、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表演艺术家经纪(3504)、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3506)、会计(3507)、寻找赞助(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