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665707号“139 集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5707号“139 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5707号“媒体网 13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12224号“139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33174号“B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含“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65707号“139 集团”商标:
申请/注册号:6266570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陈辉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宣传(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3502)、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市场营销研究(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为他人推销(3503)、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寻找赞助(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