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润达制药 RUND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88599号“润达制药 RU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00660号“RYERSON及图”商标、第12700069号“润达 R及图”商标、第18912115号“润达农牧RUNDANONGMU及图”商标、第12897677号“润康普瑞 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询价;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文秘;样品散发;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润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询价;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文秘;样品散发;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88599号“润达制药 RUND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2885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广西润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事管理咨询(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