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好女人母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FONTZ”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广东好女人母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FONTZ”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27756号“FON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28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洁肤乳液;洗衣剂;浴液;洗面奶;除臭皂;洗涤用皂树皮;香皂;干洗式洗发剂;牙膏;非医用漱口剂;牙用漂白凝胶;口气清新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波;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27756号“FONTZ”商标:
FONTZ
申请/注册号:2402775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东好女人母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非医用漱口剂(0307)、洗涤用皂树皮(0301)、洗面奶(0301)、口气清新片(0307)、牙用漂白凝胶(0307)、浴液(0301)、除臭皂(0301)、牙膏(0307)、洗发液(0301)、洗衣剂(0301)、洁肤乳液(0301)、干洗式洗发剂(0301)、香皂(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