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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涅温伯格诗贵族州立约翰山堡公司“SCHLOSS JOHANNISBER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梅特涅温伯格诗贵族州立约翰山堡公司“SCHLOSS  JOHANNISBER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3182号“FURST VON METTERNICH-WINNEBURG’SCHE DOMANE SCHLOSS JOHANNISBE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JOHANNISBERG”,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573182号“FURST VON METTERNICH-WINNEBURG’SCHE DOMANE SCHLOSS JOHANNISBERG”商标:

申请/注册号:5957318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2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梅特涅温伯格诗贵族州立约翰山堡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起泡葡萄酒(3301)、葡萄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