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海孚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8139号“海孚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6603号“海芙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面及意义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和草料干燥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外观相近,呼叫相同且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78139号“海孚特”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337813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18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北衡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工业用空气净化器(1106)、空气净化器(家用)(1106)、工业用加湿器(1106)、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1106)、空调设备(工业用)(1106)、工业用除湿机(1106)、空气消毒设备(1106)、家用加湿器(1106)、空气净化器(1106)、空调设备(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