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560273号“茶颜悦色”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560273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83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多年使用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60273号“茶颜悦色”商标:
茶颜悦色
申请/注册号:6256027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1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体温计(1001)、牙科用镜(1002)、LED光疗面罩(1003)、挖耳勺(1004)、口罩(1004)、奶瓶(1005)、植发用毛发(1007)、缝合材料(1009)、避孕套(1006)、矫形用物品(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