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紫云县南紫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猫营镇加油站“S 联盟 H 联盟石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紫云县南紫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猫营镇加油站“S 联盟 H 联盟石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3951号“S 联盟 H 联盟石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1529号“联盟基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呼叫及公司属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输油管道铺设;管道维护;管道修理咨询服务;加油站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储油罐修理或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 联盟 H 联盟石化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