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宠盟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61118855号“养宠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8855号“养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83503号“养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养宠宝”,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