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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如意酒业有限公司“趣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上海豫如意酒业有限公司“趣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5407号“趣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6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25407号“趣野”商标信息

品/服务:烈酒(饮料);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水果酒精饮料; 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 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 果酒(含酒精); 苹果酒; 鸡尾酒; 白酒,类似群:3301;,申请/注册号:62325407,申请日期:2022年01月21日,国际分类:33,申请人名称(中文):上海豫如意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7号甲,7号乙3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