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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昌环境LICHANG ENVIRON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立昌环境LICHANG ENVIRON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05271号【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 废物和垃圾的销毁; 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 净化有害材料; 空气除臭; 废物处理(变形); 废物和垃圾的焚化; 水处理; 废物再生; 空气净化; 】“立昌环境LICHANG 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15211号【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 金属处理; 能源生产; 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 陶瓷烧制; 药材加工; 照片冲印;】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28491号“赛诺思SI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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