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per w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94872号【三星产品公司】“copper w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6420078号【拉力器; 健胸器; 运动绳(跳绳、拔河绳); 举重用皮带(体育用品); 护腰; 护腿; 护臂; 护腕; 钓鱼用肠线; 球拍用吸汗带;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英文“copper wear”与引证商标英文“copper wear”字母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护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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