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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板部落”与引证商标“石器部落”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石板部落”与引证商标“石器部落”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77547号“石板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02292号“石器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针对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恳请待该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石板部落”与引证商标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养老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