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姆万有限责任公司“MIM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34865号“M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1740831号“M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的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针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车、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汽车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34865号“MIM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3486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欧姆万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动运载工具(1201)、电动运载工具(1204)、厢式汽车(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4)、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10)、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2)、卡车(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2)、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9)、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1)、电动运载工具(1205)、电动运载工具(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