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李维熙美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2422189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1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05466号图形商标、第6694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有其他与本案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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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2189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218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津李维熙美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日光浴服务(4402)、园艺学(4404)、按摩(4402)、美容服务(4402)、桑拿浴服务(4402)、理发(4402)、文身(4402)、卫生设备出租(4405)、医疗保健(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