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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高某甲、高某乙、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高某甲、高某乙、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高某甲和高某乙商议共同投资生产假“红牛”饮料牟利。同年6月左右,高某甲通过田某某从张某某处租赁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下窑村的一处自建房,随后高某甲、高某乙、吴某某在未经“Red Bull 红牛”注册商标所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及该商标在中国境内被授权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建房自行勾兑、装罐、包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红牛”饮料,因推销未果,遂将涉案侵权产品存放于自建房内,后被废品收购人员运走。2016年11月23日,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屯溪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后安置区内7号仓库及屯溪区隆阜一村路边查获涉案侵权产品,价值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高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高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扣押在案的“红牛”维他命功能饮料一千九百零三件、“红牛”维他命功能饮料空罐一百七十一个及食品添加剂,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及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的切身利益。未经授权的盗用、冒用等不法行为,必将受到行政司法部门的法律制裁。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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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