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萧某(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员)在未提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箱(1万只)口罩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合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了30箱“飘安”牌、“民乐”牌等口罩,口罩到货后,张某未履行相关必要的核验手续就直接向安徽各地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徐某(屯溪区某大药房负责人)从张某处购买了6万只口罩,其中1万只标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飘安”牌口罩,5万只标注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的“民乐”牌口罩。口罩到货后,徐某未履行相关必要的核验手续就直接面向群众进行销售。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检验,“飘安”牌口罩、“民乐”牌口罩均为不符合标准的伪劣产品。经查,张某销售伪劣口罩销售额近20万元,徐某销售伪劣口罩销售额10万余元,萧某销售伪劣口罩销售额达7万余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萧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徐某、萧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萧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萧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萧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徐某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准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疫情之下,部分商家通过各类非正规渠道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口罩,给疫情防控增加了阻力,同时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徐某、萧某在明知口罩未履行必要核验程序、质量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就面向广大公众进行销售,在疫情暴发的严峻时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判决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规范了医疗卫护产品市场,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了社会稳定,为处理涉新冠疫情案件作出了良好裁判导向和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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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