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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冠公司)注册了第37类1391821号、5866698号、5866711号,第42类3153051号、5866697号中冠商标。

 

2020年9月16日,浙江中冠公司发现歙县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歙县中冠公司)未经许可,在店铺门口、店内装饰装潢、人员名片上突出使用了与浙江中冠公司第5866697号、第5866711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经营活动。浙江中冠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歙县中冠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浙江中冠公司损失30万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浙江中冠公司是“中冠”系列商标的权利人,歙县中冠公司与浙江中冠公司的经营业务均包括装饰设计、施工,系同一行业类别。歙县中冠公司未经浙江中冠公司许可,在店铺门口、店内装饰装潢、人员名片上突出使用了与浙江中冠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中冠”商标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歙县中冠公司的侵权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当地经济状况、浙江中冠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新冠疫情、歙县洪灾等影响因素,酌情确定歙县中冠公司赔偿浙江中冠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中冠”商标通过浙江中冠公司的多年持续使用、宣传和维护,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声誉。歙县中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门口、店内装饰装潢、人员名片上突出使用了与浙江中冠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既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也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搭乘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了符合当地经济与市场实际的赔偿数额,为类似案件指引了有益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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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