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第237040号飞天图形商标、第315914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酒)。1991年9月19日,“贵州茅台”牌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2016年12月31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1.在商标有效期内独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2.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相应鉴定结论;3.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茅台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2019年11月1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并扣押涉嫌假冒的贵州茅台酒、茅台内供酒等商品共计412瓶。受该局委托,茅台公司对前述扣押商品进行了辨认(鉴定),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茅台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茅台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山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茅台公司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茅台公司作为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第237040号飞天图形商标、第3159143号图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黄山某商贸公司经营场所内查获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系同一种商品,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故黄山某商贸公司作为该商品的销售主体,其行为侵害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黄山某商贸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黄山某商贸公司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0元。
典型意义:
没有其他东西可以像商标一样,尽管只是一个符号,却包含着丰富的内涵,让人一看就能产生认知度、信任感。不法分子一旦给假冒、伪劣商品披上知名商标的外衣,马上就能牟取暴利。纵观世界各国,法治越健全,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就越严厉,这是人类法治发展的趋势。人民法院依法审案、严肃执法,最终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侵权人依法赔偿,不仅彰显了正义,而且回应了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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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