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3民辖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驴爸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卫民,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现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卫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男。
上诉人黄山驴爸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驴爸爸公司)、黄山现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旅行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7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驴爸爸公司、现代旅行社公司上诉称,鉴于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本院依法作出裁判,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景域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景域公司主张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包括驴爸爸公司、现代旅行社公司在互联网网页上使用与景域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而上述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被侵权人景域公司有权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景域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驴爸爸公司、现代旅行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冰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