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委托人黄山区茶业协会,系茶叶商品上注册证明商标“太平猴魁”的持有人和管理人。“太平猴魁”证明商标成功注册后,原告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拥有法定的证明商标所有权,并依据《“太平猴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原告对提出使用申请并符合该规则的生产者进行了严格的审核。
本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带有“太平猴魁”标识的猴魁茶叶商品,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接受委托后,朱恒毅律师仔细听取了协会各成员企业的意见,确定了诉讼方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迅速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在法律的威慑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方积极主动的要求和解,最终达成了有利于协会的和解协议,诉讼请求和主要诉讼目标基本完成。
【律师评析】证明商标专用权诉讼,是在全国范围内都屈指可数的纠纷类型,该案应当是安徽省内证明商标诉讼第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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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