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屯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朋。
诉讼记录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屯溪分公司(黄山天润发屯溪分公司)、黄山市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黄山天润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事实依据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完善各种诉讼制度,简化救济程序,积极施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且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1631号公证书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境内代为其诉讼侵犯宏联国际贸易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并有权在诉状上签名盖章,并享有转委托权。因此,诉状上落款有崇宁所Z某某律师的签名并加盖崇宁所的盖章的行为,正是实施上述委托书中的代理行为,符合民法总则关于委托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二、从司法实践中看,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大嘴猴品牌的独占许可人,因系境外法人,采用上述授权维权的方式,已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确认,部分高院还专门出具审判指引。一审法院只是依据一般案件审查方式,没有仔细审查整个授权链接,同时还把本案上诉期错误写成十天。
宏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山天润发屯溪分公司、黄山天润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大嘴猴"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黄山天润发屯溪分公司、黄山天润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状中列明的原告是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具状人处,有"Z某某"字样的签名并加盖有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且起诉状的骑缝处所加盖的亦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因此,本案起诉状的具状人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不享有本案诉求的实体法权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是自然人,故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亦无权作为诉讼代理人代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应认定本案为涉港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参照适用本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规定,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请求保护地为内地,故适用内地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且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1631号公证书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Z某某律师在中国大陆境内代为其诉讼侵犯宏联国际贸易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并有权在诉状上签名盖章,并享有转委托权。因此,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Z某某律师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出具民事起诉状,在落款处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律师姓名符合授权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指导意见,故本案原告应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第10065567号大嘴猴图形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使用许可权和维权事宜,该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三项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民初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张苏沁
审判员 郑 霞
审判员 马士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H某某
书记员马梦颖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