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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区某商贸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区某商贸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11月9日接投诉,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山区某商贸行仓库内现场发现古井贡酒(古5)43瓶、古井贡酒(古8)204瓶、古井贡酒(古16)84瓶、古井贡酒(古20)59瓶、五粮液13瓶、贵州茅台酒24瓶,经认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黄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第160922号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第1207092号“”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2021年7月2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3种6款涉案白酒共计471瓶盒和罚款21898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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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