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7”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3817号“L 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3950号《第19329890号“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19329890号“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商标局作出引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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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群 2807;2805;
申请/注册号 24383817 申请日期 2017年05月27日 国际分类 28
申请人名称(中文) 昆山冠辉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