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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周某诉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

【案情简介】

周某系专利号为ZL201110375874.1、名称为“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因发现瑞之顺公司存在涉嫌侵权行为,周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根据周某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至瑞之顺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明确告知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之后,周某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将被保全证物擅自转移并销售给案外人,致使被诉侵权产品灭失,本案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法院因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处分被保全证物,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瑞之顺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按照裁判时法定最高限额全额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法院可以依法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对于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对其科以公法层面的制裁和私法层面的不利事实推定。本案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要旨案例、2021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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