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亳州市老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区盛泽镇芯芯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5803号】
【案情简介】
古井公司系国内知名酿酒企业,拥有包括第7107345号“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酒瓶立体商标等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酒(饮料)等。古井公司认为,老池公司生产的“金井福”原浆系列白酒使用了与其上述立体商标近似的标识,芯芯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二者构成商标侵权,故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池公司的行为侵犯古井公司的立体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苏州地区首例涉立体商标司法保护的判决案件。立体商标重点保护的是三维标志,商标近似性判断的重点在于三维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本案准确运用“三步法”,通过识别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要素、对显著部分进行比对、考虑商标知名度、商品摆放习惯及被告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整体判断。本案的裁判合理界定了立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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