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梦语家居有限公司诉常熟市虞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8873号】
典型意义
该案的判决,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保护了企业经过长期努力而享有的竞争优势。
案情简介
原告梦语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梦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令勇在2008年10月29日与陈建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陈建平系被告虞杭家具公司改制前的业主,双方位于同一幢大楼,共用通道,均从事家具经营业务。因双方产生矛盾,孟令勇于2010年前搬离经营地。梦语公司自2014年1月28日起,分别注册了第11419327号“虞杭家俱贵族馆”及第15178599号“虞杭”商标,均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但未有知名度证据。2016年4月20日,梦语公司将第11419327号注册商标授权其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在常熟市所开设的梦语家俱商行使用,授权的范围仅为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被告虞杭家具公司由企业改制而来,1994年起已经使用“虞杭”作为企业字号,最迟自1996年起已经开始进行广告宣传,最迟自2008年起已经分别使用“虞杭家具”以及“虞杭家私贵族馆”、“虞杭家俬贵族馆”、“虞杭贵族馆”、“虞杭家具贵族馆”等文字,并在《常熟日报》、出租车LED屏、道路高炮、公交车身等处进行宣传推广。
梦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与“虞杭家俱贵族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销毁相关宣传资料及招牌、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费用15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梦语公司主张权利的“虞杭家俱贵族馆”及“虞杭”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并无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反,被告虞杭公司及其前身持续使用“虞杭”作为企业字号超过20年,并且连续发布广告进行宣传推广,在常熟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一般公众所知悉。原告梦语公司作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曾在同一幢大楼内从事相同行业,共用通道,其对被告在其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虞杭”等文字的历史与现状应属明知。虞杭公司对“虞杭家具”及表明字号的“虞杭”与表明商品或服务品质、行业的“贵族”、“家私”等文字组合,享有在先权利,虞杭公司当前的使用也未超越原有的范围,并未造成混淆,属合法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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