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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

案情简介

《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法院依法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遂全额支持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本案判决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获评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和2018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2019年度江苏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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