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华诉濮某娟、第三人王某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苏05民初557号】
案情简介
曹某华笔名为曹某枫,2005年6月出版《曹某枫画集》,该画集收录了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濮某娟在受第三人王某贺的委托代其加工刺绣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曹某华据此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濮某娟侵犯了曹某华对《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既充分保护了底稿作品著作权,又保障了刺绣艺人的创作需求,为刺绣艺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确规则。承认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创造性劳动,鼓励传统文化的推陈出新与跨越式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和谐共赢。本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全省法院第十五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二等奖、全省法院系统2019年度“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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